一、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程序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如通常所说的工作的先后顺序、机器的操作规程、计算机的语言编码程序等,就是这种意义程序的体现。而在法律上,“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国家对制作法律决定的程序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因此这种程序又被称为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行政诉讼法;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不包括行政诉讼法,单指对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国家将行政诉讼的内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事实上,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虽然在功能上有一致的地方,但二者性质不同,一为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一为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在具体制度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程序法指的是狭义上的行政程序法。
在世界范围内,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和立法要晚于行政实体法,从行政法诞生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实体监督。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反复发生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带来严重的破坏并且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形势的发展要求各国议会必须授权政府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由于行政权力的无限制地扩张和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事后的实体监督的局限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以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力,预防行政权不适当的侵犯民权。所以,行政程序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世界第一部行政程序法是1889年西班牙制定的。随后奥地利、德国、美国、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澳门、台湾地区都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
二、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的主要程序
从行政行为的种类来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关于行政征收程序目前尚无专门的程序立法。有关行政征收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法中,而且在这些法律中关于程序性规定的条文明显少于关于实体的规定。
在我国现在尚无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参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必须具备和遵守以下程序:
(一)立案。立案是指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法生育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决定对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展开调查的行为。立案是启动行政征收程序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在立案阶段,我们工作人员需要作的工作主要是填写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立案表,并且呈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后,立案程序即告结束行政征收程序正式启动。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立案后所实施的行为才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调查。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并收集证据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查明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生育的事实及违法生育的行为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等。调查的方法主要有询问当事人、调查证人、提取书证、物证等。询问当事人和调查证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首先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亮明身份,交代法律政策,然后进行询问和调查,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应当准确、全面,语言表达精练,不能含糊其辞。调查和询问完毕以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证人宣读笔录或者由当事人或证人阅读。当事人或证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证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