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作为国家第一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省份之一,各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实施,不断完善和总结工作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与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金融代理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金及时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试点工作内容
第四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第五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六条 对于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按照本制度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在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5月底前本人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伤、病残证明。
(2)村(居)委会评议。每年6月底前村(居)委会组织召开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者,由村(居)委会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拟扶助对象名单和其相关材料原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每年7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群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对拟扶助对象资格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者发给本人填写《甘肃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审批表》(由省人口委制定式样,一式三份,县、乡、村级存档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并后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计生协会)。并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后,退还本人有关材料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