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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6-6-8 17:07:24责任编辑:
 
     

 

 

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使计生工作和群众脱贫致富、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基本内容: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采取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及其它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第四条 实施范围:“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在临夏、甘南两州和天祝、肃南、张家川三县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两种形式中,优先安排项目扶贫工程,在项目扶贫工程没有覆盖的村,方可安排资金扶贫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第六条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委少生快富指导处。各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本细则,各市(州)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相关的配套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制定下发《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目标与原则

  第八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导群众自觉少生优生,减轻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机制。

(三)建立以政策性奖励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九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的确认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和随意降低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政府倡导,群众自愿。切实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参与,不下指标,不强迫命令。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试点工作的透明和准确性。

()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章  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二孩或三孩生育政策。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第十一条 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及无生育史和因子女死亡、继发性不孕症等后天造成一个子女或二个子女家庭在试点期间不纳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对象(简称项目户)。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在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独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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