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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少生快富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6-8 17:04:53责任编辑:
 
     
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和试点市(州)、县(市)财政共同设立的对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审核;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农业银行负责对“奖励资金”按不同类型及时办理开设和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或发放领取手续;各级纪检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按照 “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专款专帐核算和监督审计,确保专项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四条 实施范围:“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在临夏、甘南两州和天祝、肃南、张家川三县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两种形式中,优先安排项目扶贫工程,在项目扶贫工程没有覆盖的村,方可安排资金扶贫工程。

 

资金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为:在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独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独子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采取绝育措施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4000元现金,二孩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现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总额的80%,试点市(州)、县(市)财政负担20%。并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级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保证试点工作中所需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委托发放服务协议。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内所属各经营网点(以下统称为农行),必须按照委托发放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第十条 县级财政在本级农行开设“少生快富奖励资金财政专户” (简称“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专户”内设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和“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科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每年分两批于5月和11月前要按时拨付到县级农行的“奖励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分两批于415日前1015日前将本县(市)“少生快富”拟奖励对象个案信息档案花名表(册),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于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照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户数,及时核拨奖励资金,一并附文通知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农业银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州、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下拨的奖励资金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文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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