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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救助政策及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8 16:50:41责任编辑:
 
     

县委发〔2007〕39号

中共宁县县委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救助政策及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救助政策及经费保障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县县委

      宁县人民政府

         2007年6月15日


 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救助

政策及经费保障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有效解决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实际困难,激励和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救助政策予以整合、修订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对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领证”)的家庭,每户每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为止;是农业人口者,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两人办理共1600元的养老储蓄。

2、对农村当年只生育一女孩,并“领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领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当年只生育一男孩,“领证”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当年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采取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3、对城镇育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并“领证”的,在其退休退职或年满60周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双方属无业居民的,由县级财政从计生事业费中列支,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列支。

4、对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办理800元的养老储蓄。

5、对农村参加环情服务的育龄妇女,每人每次补助2元;属流入人口的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每人每次补助2元。

6、独女领证户养老储蓄按1600元标准办理.

7、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整村推进项目村内享受其它贫困户同等受益扶持的基础上,独女领证户奖励5000元扶贫项目;独子领证户奖励4000元扶贫项目;二女节育户奖励3000元的扶贫项目。

8、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夫妇(以下简称“两户”)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在其年满60周岁时,每年每人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9、农村“两户”子女当年考上大学本科的奖励金标准提高到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10、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出5%,用于关爱女孩、救助困难家庭、奖励基层优秀计生工作人员。

11、自管小组长工资报酬提高到540元,实行日报告制度,对出生、计外怀孕和流出人口返乡情况3日内报告乡村,工作突出的确定为“八好计生干部”,奖励500-1000元。

12、设立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举报干部职工超生违育,查证属实的,每例奖5000元;举报做假手术、出具假手术证明,查证属实的,每例奖1000元。

13、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票据统一实行月清月结,由乡镇计生办负责票据领取,按月上解,县人口局负责管理资金上解和下拨。

二、计划生育救助政策

(一)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两户”特殊困难家庭,由于子女、父母因伤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实行救助。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或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

(二)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城镇下岗无业特困家庭救助2000—4000元。

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施行过程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全部纳入低保,低保金标准高于一般家庭人员的30%,高出部分的经费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从低保经费中统筹解决。

2、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免收农村计生“两户”全家个人参合费用,“两户”家庭属贫困户的,免除个人参合费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筹资解决,属非贫困户的,由乡镇从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3、免除“两户”家庭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筹资金,住院费报销比例高于一般家庭人员的30%以上。

4、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后遗症家庭合作医疗个人自筹资金,住院费报销比例高于一般家庭20%以上。

5、免除农村“两户”节育措施落实时的住院费、手术费和医药费。

6、在移民安置、易地搬迁项目实施中,对农村“两户”在户均8000元项目资金基础上提高30%,达到每户10400元。

7、在沼气池建设项目中,对农村“两户”在户均1320元项目资金基础上提高30%,达到每户1716元。

8、在农村人饮工程自来水入户项目中,对农村“两户”家庭600元项目资金全部免除。

9、“两户”子女全部落实“两免一补”,初中升本县高(职)中加20分,高考中,报考省内院校时加10分。
  10、对符合“
农村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的两户,由民政部门优先纳入,药费报销至少在3000元以上。

11、对农村“两户”婴幼儿免费接种五苗;对患结核病的家庭病员免费治疗。

12、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农村“两户”每月减免不少于5%的工商管理费。

13、农村“两户”到县、乡服务站、所咨询诊治,免收挂号费和咨询费,在做各项检查时,一律免费,药费降低20%。

14、免除农村“两户”夫妻双方终生本村(组)内公益性事业的筹资、筹劳。

15、对城镇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参加环情服务时,免收检查费5元,并发放2元补助费。

16、各相关部门在按人均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在按户落实以工代赈、易地搬迁、沼气池、合作医疗、低保、人饮入户、母亲水窖等各项惠农政策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17、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经费纳入县财政列支,干预药品免费向群众发放,对象户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四、计划生育优先政策

1、帮乡包村部门每年结对帮扶二女节育户1—2户,为每户每年办实事1—2件,协调落实帮扶资金或物资2000元以上。

2、人事、教育部门招考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两户”子女予以优先录用。

3、优先组织农村“两户”子女参加夏令营等集体性社会实践活动;组织优秀教师对其子女进行重点辅导,开展促学帮教活动。

4、民政部门将农村“两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列为特困救助对象,救助500元以上;对受灾的“两户”和其它计划生育户在物资上给予重点倾斜。

5、妇联在春蕾计划、母亲水窖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两户”;评优评先表彰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两户”优先授予“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6、共青团在希望工程、扶贫助学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两户”。

7、人事劳动部门在劳务输出、提供就业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在办理就业证和外出务工证时,免收一切费用。

8、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两户”优先审批宅基地,并免收耕地占用税400元。

五、计划生育经费保障

(一)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2007年开始,年均计生事业费投入增长幅度要达到25%以上,2010年末,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达到30元。

(二)纳入财政预算列支的项目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户每年240元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2、农村“两户”800元养老储蓄纳入财政预算列支,县、乡财政各承担50%;二女节育户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自愿放弃再生育对象一次性600元、1000元、4000元和5000元奖励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县级财政承担30%。

4、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经费和“少生快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5、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经费每年7.5万元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5、农村及流入人口育龄妇女每季度一次的2元环情服务补助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

6、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和乡镇计生专干每人每月30元岗位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列支;村计生专职主任每人每年1200元、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每人每年540元的工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预算列支。

(三)专项资金管理

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奖励扶助、农村“两户”奖励、少生快富等五项资金实行“四权分离”管理,采取“直通车”发放。

1、转移支付由县财政局在农行设立专户,县财政局和人口局将资金分配划拨到各乡镇,并按季度实行县批乡管,各基层营业所以存折形式发放本人。
    2、特困家庭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农行设立专户,并拨付资金,县、乡两级人口部门按救助条件审核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3、奖励扶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并拨付资金,县、乡人口部门按照条件审核上报省人口委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4、农村“两户”800元养老储蓄,每季度在县建行全额办理存折,到县人口局登记查验,并及时发放本人。
    5、二女节育户3000元奖励金和其他一次性奖励金在农行设立专户,由县财政统筹按季度拨付资金,县人口局审核批准后,农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六、具体要求

1、农村生育一个孩子自愿申请领证的,由乡镇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施行节育手术的,发给《二女节育户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2、农村 “两户”凭《光荣证》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救助政策,乡镇在育龄妇女卡、证和《光荣证》等簿册上详细记载落实情况。

3、已享受奖励优惠救助待遇的“两户”,若擅自收养、抱养他人孩子或生育孩子,甚至弄虚作假、骗取《光荣证》和奖励优惠的,停止享受一切优惠待遇,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已优待奖励的财物,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4、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讨论出台有关新的农村发展政策文件时,要征求县人口局的意见,增加人口计生部门文件会签程序,确保出台的惠民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

5、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救助优惠政策及经费保障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线、部门线计划生育考核,对贯彻执行不力或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责任追究。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优惠   办法   通知     

中共宁县县委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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